涨姿势!灵山县检察院召开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新闻发布会【698】
12月27日下午,灵山县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通报了该院今年以来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邀请了北部湾晨报、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等媒体记者参加,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诉讼式审查
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是自治区检察院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推动审查逮捕程序向诉讼化转变以及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中的一项创新工程,对增强审查逮捕司法性、提高审查逮捕质量、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纪钧耀副检察长作总结报告
今年以来,该院在钦州市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积极探索、主动实践,积极构建多元化审查机制,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提请逮捕案件进行“诉讼式审查”。截止12月份,该院共采取“诉讼式审查”方式办理案件3件3人,其中:
依申请开展
1件
依职权启动
2件
批准逮捕
1件1人
不批准逮捕
2件2人
该院在“诉讼式审查”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召集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场,并邀请人民监督员、村委干部全程监督。承办检察官在说明案件办理情况后,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从而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诉讼式审查”逮捕会现场
记者提问
问
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一种什么样的办案形式?
答
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
问
参加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
参加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人员包括:
(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或法制部门人员;
(二)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
(三)有被害人的案件,可以视案情具体情况,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参加,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除外;
(四)鉴定人;
(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参加。
发挥监督职能 促进司法公正
“诉讼式审查”模式的运用,使该院突破了传统书面审查的局限性,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监督批捕权的正确行使,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小知识
检察机关七项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文 | 澄波
编 | L.菇凉